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地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是上位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属于下位法,其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内容细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对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如车辆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驾驶证定期审验制度等,但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对道路通行规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实施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施行,即2004年5月1日。
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下位法,其法律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在制定主体、法律地位、内容细化、实施时间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实施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具操作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