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有责任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确立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即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且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免费教育
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经费保障机制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
强调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这些修订内容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并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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