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 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公共事业,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惠性。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教育,这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义务教育的目的:
提高全民族素质,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的步骤: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
义务教育的制度: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的对象:
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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