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纪要的写作规范和实用建议,未通过讨论的议题 不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核心原则:仅记录通过事项
合法性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法定公文,未通过议题不属于法定记录范畴。
执行依据需求
会议纪要需为后续决策执行提供依据,未通过议题无法形成有效执行指令。
二、其他注意事项
材料筛选
搜集会议材料时,应聚焦于达成一致的结论和明确的分工部署,避免夹杂未讨论内容。
准确性要求
记录通过事项时需确保信息精准,包括时间节点、责任人等细节,防止模糊表述。
格式规范
采用“会议名称+纪要”或“议题+纪要”的标题形式,正文按讨论顺序罗列通过事项,未通过议题不写入。
三、补充说明
若会议中存在未决事项,可:
会后单独处理: 形成待办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后续单独行文; 说明标注
通过遵循上述规范,既能保证会议纪要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又能避免信息混淆和执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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