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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七十三条民法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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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具体解释如下:

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提存物的交付。同时,标的物在提存期间发生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的孳息归属:

在提存期间,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如利息、收益等)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的承担:

提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运输费等,均由债权人负担。

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原因导致标的物无法按时交付时,标的物的风险、收益和费用如何归属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