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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暂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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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暂住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信息采集与管理

学校、单位等应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员登记窗口,流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登记窗口,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

流动人员在校期间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需在变更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安保部门登记窗口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证件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由用工部门协助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人员,需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明办理暂住手续。

暂住人口须申报登记,并办理《暂住证》。暂住证办理范围包括从事劳务作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团体雇用的人员、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等。

暂住证办理

对来本辖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派出所实行暂住登记,入矿登记,离矿注销。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施工队、运输队等暂住人员,需按实有人员持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费用与证件退还

凡领取《暂住证》的人员,均需同时交纳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及押金,并交两张近期一寸像片。暂住结束后,将《暂住证》交回发证机关,并退还收取的押金。

部门协作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工作。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权益保障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暂住地的有关规定。

举报与控告

暂住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举报、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流动人口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