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的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罚没财物的移交和保管
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罚没仓库。符合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条件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同意后,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
罚没财物的处置
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罚没物资的利用和效益
国家机关应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和影响程度,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和方案,以实现罚没物资的最大价值。罚没物资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罚没物资的拍卖
拍卖物品应由办案机构和财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实施。拍卖企业的确定由办案机构和财务机构提出建议后,经局长批准决定。对拟拍卖的财产,财务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由财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依法处置、公开处置、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罚没财物得到妥善管理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