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人员的要求
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时通知见证人员,并在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确定;
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
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建筑材料必须实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不仅包括建筑材料,还包括构配件、设备等。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通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