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跟踪审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灵丘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灵政办发〔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审计对象
跟踪审计的对象包括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
审计内容
跟踪审计的内容涵盖建设项目全过程或重点环节的技术经济活动及其相关各项工作,包括投资、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
审计程序
审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发改、住建、水利、林业、卫生、交通、教育等建设主体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跟踪审计项目数据库,结合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订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根据批准的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局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审计方式
跟踪审计可以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胜任跟踪审计工作。
审计目标
跟踪审计的目标是确保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
其他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这些规定为跟踪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审计目标等方面的详细指导,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同时强调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