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是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
新加坡
鞭刑是新加坡刑法的一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871年,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正式列入鞭刑,适用于各种罪行,包括抢劫和性侵。
新加坡于1965年独立后,议会通过了扩大鞭刑适用范围的法律。鞭刑通常针对50岁以下的男性,执行时由专门训练的官员在特定场所进行,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马来西亚
鞭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19世纪初,大英帝国在马来亚和新加坡地区设立了海峡殖民地,并将鞭刑正式纳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中。随着马来半岛逐渐成为英国的殖民地,鞭刑也被带到了这片土地上,并逐渐融入了当地的法律传统。
综上所述,鞭刑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中都有规定,且有着共同的历史背景,即英国殖民时期的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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