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317号)第三条(二)也规定,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因此, 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末有余额时,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在会计处理上,这部分余额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账务处理,但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需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建议在实际会计处理中,遵循最新的税法规定,并在年度结束时进行适当的纳税调整,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