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如下:
机要通信用车:
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
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新能源轿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一般公务用车:
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省级党政机关:
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不足20人的也可按1辆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车辆编制。临时机构,不核定车辆编制。
新能源汽车:
省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一律为新能源汽车,各市均参照省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到2025年,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将达到100%。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厉行节约,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建议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及时更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确保符合当前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