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般公务用车
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
包括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如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领导干部用车
用于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包括正常公务出行、本人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本人所在办公行政区域内上下班交通、调研、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执法执勤用车
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包括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
包括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用于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公务活动。
社会化保障和货币化补贴
公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货币化补贴。个人车补保障范围之内的公务出行,应当自行解决;车补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主要是运送机要文件、应急处突、执法执勤等特定公务活动,才可以使用公务用车予以保障。
建议
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车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
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公车超标、公车私用、公车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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