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务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明确的公务出行计划和目的地 :申请使用公务用车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出行计划和目的地,并且符合公务用车的申请条件和使用范围,同时出行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时效性需要得到认可。经过审批程序
提交申请报告。
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
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使用国产汽车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严格控制车辆使用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新能源汽车的限制:
配备新能源汽车的公务用车,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也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其他特殊规定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但在特殊工作需要时,可以适当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超过3.0升的国产越野车。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并促进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