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年人均纯收入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国家级贫困县。
年人均纯收入超过700元的县,一律退出国家级贫困县。
低收入标准
人均低收入以1300元为标准,老区、少数民族边疆地区为1500元。
人均GDP
人均GDP以2700元为标准。
人均财政收入
人均财政收入以120元为标准。
其他指标
贫困县的发生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等还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实现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还没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这些标准旨在全面评估贫困状况,确保扶贫资金和政策的有效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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