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办法
一、处方书写规范
患者信息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等基本信息应清晰填写。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也应完整记录。
药品信息
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可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信息
处方应由开方医生签字确认,并注明执业医师资格证号。
其他要求
处方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处方开具后,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二、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权管理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登记备案,取得处方权。
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的签字样式在医务科、药剂科留样。
处方审核与监督
建立健全处方审核与监督机制,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处方使用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特殊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律责任
处方应依法开具,具备病历记录,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仔细辨析病情,必要时查看医学影像学结果、参考药物参考书籍等资料。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必须遵守专业伦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患者强化沟通交流。
通过以上规范,可以确保处方书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