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十不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不允许枉法处理人情案,给罪犯通风报信。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没收、罚款,禁止拖欠和下达罚款指标。
不乱收费,不得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设立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利用警察权力代表其他部门收费、征税或罚款。
不得参与经营舞厅、歌厅、餐厅、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或充当保护人,不得占有任何股份、秘密股份或公开股份。
不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催收或强行讨债,插手经济纠纷。
不准经营企业,不准干警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为其亲友利用警察职权经商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允许白吃白买。
不准参与、保护和包庇走私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公正、合法、文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众利益。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按党纪、政纪、警纪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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