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是1842年清朝与英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以下是《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割让香港岛:
清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租期99年,后经协议延长。
赔款:
清政府需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元偿还商人债务。
五口通商:
清政府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商船贸易,并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和官员在这些城市专门处理商务事务。
协定关税:
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
废除公行制度:
取消中国原有的公行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领事裁判权:
英国人在华犯罪,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进行审判,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片面最惠国待遇:
英国在华享有的权益,中国不得给予任何第三方。
片面修约权:
英国商船如遇中国法律不公,英国可要求重新修约。
这些条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经济发展,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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