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的附属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虎门条约》
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中国犯罪时,不受中国法律制裁,而由英国领事进行裁判。
片面最惠国待遇:清政府给予任何国家的优惠和特权,英国均享有。
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永久居住的特权:英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并永久居住。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开放口岸:除了《南京条约》已开放的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外,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口岸的通商权利。
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包括600万银元赔偿鸦片烟费、1200万银元赔偿军费和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
协定关税:中国抽收进出口货物的税率需与英国共同商议,中国丧失关税自主权。
英商在华贸易自由:英商在华贸易不受限制,可以自由与中国商人交易。
这些附属条约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建议进一步研究和了解这些条约的详细条款和影响,以便更全面地认识中国近代史上的这一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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