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是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1937年8月21日在南京签订的一项互不侵犯条约。该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斥责战争:
双方声明斥责以战争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方法,并否认在两国相互关系间以战争为实行国家政策之工具。
互不侵犯:
双方约定不单独或联合其他一国或多数国对彼此为任何侵略。
第三方侵略时的义务:
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
条约有效期:
条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长两年,到期不欲延长一方,必须提前六个月告知对方。
该条约的签订背景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加快侵华进程,同时觊觎北方苏联。南京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为应对日军国主义威胁,开始接触商谈。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中苏加快谈判进程,最终于1937年8月21日在南京签署该条约。
条约签订后,苏联对国民政府进行了一些各方面的援助,这些援助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然而,1941年4月,日本与苏联签署了《日苏中立条约》,这实际上意味着苏联撕毁了《中苏互不侵犯条约》。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