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
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
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
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帐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篡改和伪造,从而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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