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部门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文,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这些规则确保了政府部门的行文有序、规范,并避免了不必要的混乱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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