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有关会议上通过的,旨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减排目标: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规定37个工业化国家和转型经济体以及欧洲联盟在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将六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修正案,为参与国设定2012-2020年第二承诺期新减排目标。
京都机制:
建立了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等灵活的市场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可获相关技术和资金。
监测系统:
建立严格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以及履约制度,确保透明度和向缔约方问责,由德国波恩的公约总部秘书处保存国际交易日志核实交易。
适应基金:
设立适应基金,资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适应项目和方案,第一承诺期资金主要来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部分收益,第二承诺期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也提供收益分成。
签署与生效:
1998年5月,中国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核准。
其他规定:
议定书还规定了各成员国减排、换能与财政等方面的措施,以及经济刺激措施和清洁技术的促进等。
《京都议定书》是全球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通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的速度,并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和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