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共同确定:
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下,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
重新鉴定:
考虑到期后可以重新鉴定以确定是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
材料耐久性:
加固设计使用年限主要从静力承载力出发,注重于材料耐久性。
抗震鉴定:
在进行结构抗震鉴定时,应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09)关于后续使用年限的定义确定后续使用年限。
特殊要求:
如果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其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但若业主要求50年,则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必须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定期检查: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局部加固:
当进行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综上所述,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共同商定下确定。一般情况下,建议按30年考虑,但可根据材料的耐久性和抗震鉴定结果适当延长。对于使用特殊加固方法的结构,还需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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