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本五项原则包括:
平等就业原则:
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不因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相互选择原则:
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双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劳动关系。
竞争就业原则:
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体现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
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指对于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等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国家和社会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保障其就业权利。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指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遵守国家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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