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是 一国两制原则下的高度自治制度。根据这一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同时保持与中国内地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立法机构:
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由一半通过选举产生,另一半通过各界别人士及行业代表选举产生,具有制定、修改和通过法律的权力。
行政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机构,负责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执行行政政策。行政机构包括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如财政司、民政事务局和教育局等。
司法机构:
香港的司法系统具有独立性,法院独立裁判,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并实行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实行的制度,保证了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的政治制度,旨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同时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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