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如下: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特殊情况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各类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建议:
党员应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并按时交纳党费。
对于实行年薪制、个体经营或其他特殊情况,党员应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
农民党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遵守党费交纳标准。
基层党组织应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确保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