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下:
禁放区域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非禁放区域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济南市的其他区域均为非禁放区域。
禁放场所
医疗机构、中小学校、风景名胜区等十个特定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
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零售店选址要求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5公里内、区县政府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周边3公里内不得设置销售网点。
零售场所面积
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影响,建议市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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