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我国境内发现的文物都必须归属国家。因此,如果有人在地下挖出金条,无论其是否属于个人所有,都应当立即上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国家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尽管有些情况下,有人可能会认为挖出的金条应归其个人所有,例如认为金条是其祖辈留下的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观点并不成立。法律明确规定,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买卖或处置。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意味着,即使金条被认定为个人所有,发现者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奖励,但最终所有权仍归国家。
综上所述,地下挖出的金条归国家所有,发现者应当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国家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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