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的条件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承包人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额外支出或工期损失
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非承包人责任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文件
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详细进度计划、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施工日志和气象资料
施工日志、气象资料等记录可以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
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并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干扰事件和影响
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及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也是索赔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等条款提供了工期索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工期顺延的确认和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作为工期索赔的依据。
综上所述,工期索赔的条件和依据主要涉及承包人提交索赔申请、实际损失、责任归属、合同约定文件、施工记录、变更指令、干扰事件及法律条款等方面。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以争取合理的工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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