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视同缴费规定如下:
2008年1月1日前:
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执行。
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全省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
按照全省平均工资的70%执行。
此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4年10月1日前:
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10月1日后:
一律取消视作缴纳年限,并不准补缴养老保险金。
建议:
事业单位人员应仔细核对自己的工作年限,确定哪些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
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需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保险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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