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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是否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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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捐赠 一般不需要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为视同销售货物。然而,在会计处理上,捐赠行为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确认收入。如果捐赠行为具有商业性质,例如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等目的,那么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不确认收入

捐赠行为属于非日常经营活动,因此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捐赠的自产产品成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的情况

如果捐赠行为具有商业性质,例如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等目的,那么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增值税

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列为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应视同销售货物,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应附表中。

综上所述,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确认收入,但具有商业性质的捐赠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