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超标的处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法裁量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立法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等相关因素,惩戒违法行为,预防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
从重处罚情形:
包括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等。
从轻处罚情形:
包括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免于处罚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药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兼顾教育和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