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国与苏联签订了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该条约于1950年2月14日由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双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
2. 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3. 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
此外,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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