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报告的负责部门需根据报告的类型和用途进行区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一、地质勘查报告的出具单位
地质勘探部门 地质勘查报告通常由国家或省级地质勘探部门(如地矿厅/局下属的地质勘探调查大队)负责出具。这些部门具备专业技术资质,负责具体的地质勘查工作,并编制完整的地质勘查报告。
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甲级、乙级、丙级)的地质勘查单位可承担报告编制工作,其中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所有级别报告,乙、丙级单位范围递减。
二、地质勘查报告的管理与备案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原国土部门)
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确保报告与实际相符;
处理报告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包括重新勘测、纠正及土地变更登记;
接收、审核地质勘查报告的备案工作(部分地区由省科技厅地质勘查处负责)。
省科技厅地质勘查处
部分地区(如省级)由科技厅下属的地质勘查处负责报告的备案,以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地质勘查报告的审批与监督部门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机构
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的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其他相关部门
建设单位需将报告提交给住建局、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计院、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等,用于工程造价计算、施工指导及质量监督。
总结流程图
报告编制:
地质勘探部门或资质单位完成;
报告审核:
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地质勘查处备案;
报告审批:
国务院或省级机构批准供矿山建设使用的报告;
成果应用:
提交给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以上部门分工需结合地方行政架构具体分析,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