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异地调动时调档函的开具单位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调入地开具调档函
调入地人事局 若调入单位为政府机构(如学校属于财政拨款单位),调档函通常由调入地的人事局(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具。
调入地教育局
若调入单位为教育机构(如普通学校),调档函可能由调入地教育局直接开具,尤其是当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时。
二、调出地协助开具调档函
调出地教育主管部门
调出学校需向教师原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开具调档函,该部门审核通过后负责出具。
调出地人社局
在某些情况下,调出地的人社局也可能根据教育部门的委托或协议,协助开具调档函。
三、其他特殊情况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若涉及人才交流项目,调档函可能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 单位委托
四、注意事项
调档函的重要性
调档函是档案转移的必备材料,需确保其有效性。若调档函过期或未盖章,可能导致档案无法转移。
办理流程
通常需先由调入地或调出地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再开具调档函。整个流程可能涉及多部门盖章确认。
邮寄要求
调档函需通过EMS、邮政机要或专人送达,确保及时送达调入地。
建议教师在办理前与调入地及调出地的人事局、教育局沟通确认具体流程,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流程错误影响调动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