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1994年5月,董甲在华美影楼拍摄了一张生活照。摄影师孙乙提出将照片用于营业柜台内的样像,董甲同意,但限定该样像只能用于柜台内展示。1994年6月,倩姿化妆品公司的设计员杨丙发现并购买了这张样像,用于公司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董甲发现后,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董甲将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本案中,董甲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孙乙在征得董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董甲的照片做样像,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广告效应,但并非未经本人同意,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然而,孙乙将董甲的肖像转让给倩姿化妆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侵犯了董甲的肖像使用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未经许可将董甲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侵犯了董甲的肖像权。法院判决倩姿化妆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董甲经济损失。
案例意义:
本案强调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即使是经过同意的使用,也必须遵循特定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本案也提醒公众,应加强对自己肖像权的保护,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用于商业活动。
建议:
1. 个人在拍摄照片或视频时,应明确照片或视频的使用目的和范围,避免被他人用于不当用途。
2. 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
3. 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尊重他人肖像权,避免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