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该条款旨在确保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的情况下,其业务能够平稳过渡,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