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而作出的拒绝注册的决定。商标驳回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申请在先申请原则:
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会先检索数据库中是否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被他人申请或注册,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侵犯在先权利:
如果申请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商标近似文字、图形近似: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刻意模仿:
在商标取名和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知名品牌,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违反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
商标过于简单或没有明显的可识别性,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苹果”不能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
不良影响:
商标自身带有夸张性宣传或不良影响,也会被驳回。
禁注和禁用条款:
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也会导致商标被驳回。
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
商标法规定,仅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违反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的规定:
最常见的是“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发生误认”以及“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近似,容易被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被驳回。
如果商标被驳回,申请人通常有一次复审的机会,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费用通常比初次申请费用要高。在复审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供更多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其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