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 涉嫌的罪名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李代沫在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北京市三里屯的暂住地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被抓获时现场查获了吸毒人员,因此被公诉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并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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