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情:男方与女方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期间有互相资金转账往来。恋爱关系结束后,男方以没有结婚及女方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转账款项。
判决:法院认为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转账,且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男方无法证明其转账是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或特定用途,因此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丁某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丁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刘某借款20多万元,并出具欠条。分手后,丁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欠款。
判决:法院认为丁某向刘某转款数额巨大,超出一般正常生活需求,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最终判决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39945元。
案例三
案情:小文与小王确立恋爱关系后,因生活费用支出等发生争执,小文请求判令小王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万余元。
判决: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双方自愿给付的生活支出、合理范围内的财物给付及小额款项属于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小文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案情:雷某与王某恋爱期间,雷某多次转款帮助王某开店、付房租等,分手后雷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款项。
判决:法院认为雷某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未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且王某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判决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案例五
案情:黄某与黄某军在恋爱期间,黄某频繁给黄某军转账,用于“买车投资”、“车辆保养”等。感情结束后,黄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军归还款项。
判决:法院认为黄某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未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且黄某军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判决黄某军返还不当得利。
这些案例表明,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通常被视为自愿赠与或共同生活开支,不构成不当得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大额转账,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时,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