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目前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并未涉及2007年12月28日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的相关信息。根据现有资料,仅能检索到2019年12月13日一例训诫书的参考案例,但该案例与2007年的事件无直接关联。
关于训诫书的合法性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如下:
训诫书的合法性依据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对信访人进行训诫。若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如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等),经劝阻、批评无效后,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训诫措施。
训诫书的适用条件
训诫通常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当信访行为,例如非理性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等。若行为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犯罪的程度,训诫是合法手段。
2007年事件的特殊性
由于缺乏具体信息,无法直接判断2007年训诫书的合法性。但结合历史背景,2007年并非信访纠纷的高发期,且该年份相关公开资料中未见类似案例报道。若该事件涉及非理性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若涉及不当维权,建议通过合法渠道申诉。
建议与救济途径
若对训诫书存疑,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若涉及拘留等强制措施,建议通过12389等渠道投诉举报;
若认为权益受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2007年训诫书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但公安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采取训诫措施本身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