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离任村干部的待遇规定如下:
基本补助
每人每年补助430元。
工龄补贴
累计正职工龄未满5年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150元,按每任职1年每月增加70元标准予以补助。
累计正职工龄在5-20年(含)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500元,以5年为基数,每超任1年每月增加10元。
累计正职工龄20年以上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650元,以20年为基数,每超任1年每月增加20元,上不封顶。
特殊补助
对于连续任职满6年或累计任职满9年的离任村干部,按照不低于现在在职村书记基本报酬标准10%核定。
对于连续任职满12年或累计任职满18年的离任村干部,按照20%的标准核定。
对于连续任职满18年或累计任职27年以上的离任村干部,按照30%的标准核定。
对于正常离任的村主任,按照相同任职年限正常离任村书记生活补贴标准的80%来核定。
其他补助
对于1958年以来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离任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职务的,每人每月分别为200元、180元、160元。
对于已实施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地区,离任村干部的养老金由政府补贴或集体补助部分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计算,高于本人拟享受生活补助标准的,不再发放其生活补助;低于本人拟享受生活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齐生活补助。
退职补贴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主职累计达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400元。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主职累计达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600元。
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主职累计达20年以上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800元。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离任村干部的基本生活,并激励他们继续为农村发展做出贡献。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更新补助标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