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最终审判机关是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具体来说,国家赔偿案件一般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如果是赔偿义务机关为中级法院的情况,则是由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因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赔偿委员会也由其受理。
总结:
1. 赔偿义务机关为同级别人民法院时,由该法院审理。
2. 赔偿义务机关为中级法院时,由该中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受理。
3. 对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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