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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作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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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作服的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提供工作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而提供工作服是职工必备的劳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义务提供,不能将生产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因此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工作服装费用。

工作服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作服应属于劳保用品,不属企业福利,公司应有发放标准,它是劳动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必要劳动保护措施。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服或者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从工资中扣除,不能将其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工作服费用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此范围内也包括工作服的押金、保证金,都不能向劳动者收取。

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后工作服的处理

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其归还工作服,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扣除职工工资。

特殊岗位必须依法穿戴工作服

一些特殊岗位必须依法穿戴工作服,不穿戴工作服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或相关规章制度,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作服的费用,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工作服费用,并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提供工作服作为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归还工作服,但不得以此为由扣除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