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住院个人承担: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
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门诊共济保障
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看病,合规医疗费超过600元后的部分可获得报销,报销比例为50%—65%不等。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为6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800元。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