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和检查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各种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公正、透明、廉洁和安全。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落实国家关于改进和完善执法活动的各项政策,加强组织管理,提升执法水平。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执法失职失信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按时向公安机关上级机关报告,检查用人、综合管理和组织等。
协助公安机关发现和查处执法故障,加强督查检查和调查工作。
定期进行督察活动,指导完善公安机关现行制度。
跟踪落实国家和本地公安机关关于安全管理及督察活动的有关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开展技术检查和认定活动。
受理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申诉。
承担市局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工作。
指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
通过这些职责,督察大队不仅确保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力和纪律的执行,还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等方式,提升各级干部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