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40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该条款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当事人一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同意履行义务:
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
当中断事由发生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即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这意味着,诉讼时效不再继续流逝,而是从新的时间点开始计算。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时效期间的过长而导致权利无法实现。通过允许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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