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一栏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如果父母已去世,应予以注明。
亲属关系应填写“祖孙”、“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弟”、“兄妹”、“姐弟”、“姐妹”、“伯侄”、“叔侄”、“姑侄”、“舅甥”、“姨甥”等。
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等。
社会关系一般指本人家庭成员以外的旁系亲属关系,即除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外的主要社会关系,如兄弟姐妹、叔叔、伯父、舅舅、姨等。
填写内容
对于每个家庭成员,应填写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等信息。
对于主要社会关系,也应填写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等信息,并说明其与本人的关系及对本人的影响。
注意事项
填写内容应与函调情况一致。
如果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犯过错误或受到刑事处分的,应在入党申请书中写清楚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政治面貌 |
|----------------------|------|------|------|----------|
| 父亲 | 张三 | ××县×××村 | 务农 | 党员 |
| 母亲 | 李四 | ××县×××村 | 务农 | 政治清白 |
| 哥哥 | 王五 | ××县×××学校 | 教师 | 党员 |
| 伯父 | 赵六 | ××县×××工厂 | 工人 | 政治清白 |
| 叔叔 | 孙七 | ××县×××村 | 无业 | 政治清白 |
请根据以上指导原则认真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