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信息资料保密应遵循以下原则:
知悉者为限:
只有那些必须知晓某项机密信息的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关的知识,其他人员应当被排除在外,以防止信息泄露。
分类分级:
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其进行分类分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高级别的机密信息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时限限制:
机密信息应当设定明确的时限,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更新或者重新审视,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时效性。
信息流动限制:
限制信息的传播和流动,确保只有合适的人员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访问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防止未经授权的信息传输。
责任追究:
对保密工作的失误或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保密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体国家安全观:
保密工作应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内外有别:
在涉外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不卑不亢,又要提高警惕,做到内外有别。凡属机密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泄露。
全程化原则:
坚持国家秘密在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按照严格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保密管理,实现全过程、全范畴、全方位、全天候覆盖。
精准化原则:
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和涉密程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合理分配力量资源,精心设计方案,精细实施活动,精准制定标准,确保管理对象清晰、管理措施有效、管理流程闭环。
自主化原则:
积极应对信息化条件下技术窃密的严峻形势,大力加强保密科技工作,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研制并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可靠实用、覆盖保密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的保密技术产品,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保密技术防护和检查监管体系,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法制化原则:
进一步健全以保密法为主干的保密法规制度,形成上下衔接配套、行业领域全覆盖的保密法规体系,把保密工作的方方面面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工作模式。
谁公开、谁负责: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由拟公开发布信息的机关、单位承担,并对审查和发布结果负责。
谁的信息谁审查:
任何机关、单位只能对本机关、本单位及其直属下级机关、单位所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和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无权对上级机关、同级机关、非直属的下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信息决定是否公开。
事前审查:
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发布之前进行,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对外提供信息资料保密工作的基础,旨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合理利用。